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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22-05-09 点击量: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完善内部控制,学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出台了《华中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推动《办法》落实,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问:为何修订《办法》?

答:2020年3月,教育部出台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管理和审计结果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2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原有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修订后的《办法》总体上有什么特点?

答:修订后的《办法》分八章,共四十三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理论依据及政治定位、经济责任的定义、审计对象、审计计划管理、审计内容确定、审计实施程序、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责任认定、审计申诉、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措施等。

问:新《办法》规定什么是经济责任?

答: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和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问:新《办法》界定的审计对象包括哪些?

答:新《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免的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系、所)的正职领导干部;二是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问:新《办法》对“任中审计”及“党政同审”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问:新《办法》在审计内容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修订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系、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类进行表述。

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系、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问:新《办法》对审计实施程序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实施的具体程序,增加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及承诺书的内容表述,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问:新《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如何进行审计评价?

答:一是修订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删除原办法中“主管责任”及其情形表述。

二是明确新的评价依据及评价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进行评价时,除应依据“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外,还要“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等因素;进行审计评价时应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以及‘三个区分开来’”等原则。

问:新《办法》对审计结果运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进一步明确审计结果的运用主体、范围及效果:“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视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问:新《办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实施审计整改是如何要求的?

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是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是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抄送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向上述单位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是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是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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