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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审〔2022〕6号)

来源: 时间:2022-05-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修缮工程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修缮工程管理,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完善内部控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建设的学校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业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部门是指校内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建设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实施修缮工程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筹部署全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与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加强对委托审计的质量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基建与规划处和医学总务处是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每年年初应向审计处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计划、学校修缮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负责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送审,以及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现的修缮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项目送审资料,并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按审计结果进行采购、招标及工程相关价款结算,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资金来源,按合同及审计结果进行修缮工程相关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按预算审计金额组织实施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类型分为预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审计重点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内部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付款与投资控制、工程采购与招标等方面。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在采购前进行预算审计;拟将施工内容拆除、覆盖而签订包干价合同的修缮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进行预算审计。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可以进行抽审。建设单位承担同一修缮工程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内容的,不得随意拆分,所有工程内容均纳入审计范围。

(三)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和修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 预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审批。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清单编制说明是否与采购需求、招标要求一致。

(三)工程内容的划分是否详细,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编制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存在清单漏项的现象。

(四)综合单价组价是否合理,主材价是否准确合理,暂定价、暂列金额、包干价设置等是否合理。

(五)其他必要的审核事项。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项目立项管理及学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修缮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是否有效,对于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三)修缮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标是否履行程序,施工合同签订是否有效与合规。

(四)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和通过验收。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真实与合理,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与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合同报价中未实施内容是否调整。

(七)施工单位提出各类索赔费用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八)其他必要的审核事项。

第十五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项目立项的审查与评价。

(二)投资估算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三)设计概算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四)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五)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

(六)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查与评价。

(七)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八)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九)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十)其他必要的审核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开展预算审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初稿。已完工修缮工程项目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向审计处提交结算审计。

(二)审计处收到工程送审资料后,经审核确认予以立项、安排;若送审资料不全或审批程序不符,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于补送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处作出退回处理。

(三)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建设单位根据跟踪审计需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送审资料,形成初步审核结果。

(二)审计人员通过现场查验、工程量核算、单价核实等审计方法,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造价审核成果。

(三)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接受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补充资料;确需调整及增加补充资料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完成阶段

(一)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完成项目审计和出具审计结果。若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问题,需进行相关协调,延长结算审计时间。

(二)对建设单位无异议、施工单位有异议但不能提出合理依据的审核结果,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并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处出具审核意见并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予以签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三)审计处负责将项目审计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阶段

(一)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材料。

(二)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湖北省或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时,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三)对其它问题的争议,以建设单位、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四)审计过程中若需测试检验、调查取证,由审计处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列支。

(五)未经预算审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总价包干合同,其合同价不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审计中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合同内据实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时,以合同价为最高限价。

(六)凡施工内容已被拆除、覆盖,以及无法查证的工程,不予开展竣工结算审计。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共同做好鉴证。

(七)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确认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超出结算审定金额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追回超付金额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工程采购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依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条款。应审未审的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委托审计费按照湖北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文件规定计算,具体以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经采购与招标程序签订的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委托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一)预算审计费、跟踪审计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预算审计完成后工程未实施,审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二)结算审计费按以下比例分摊:审减率为0时,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0<审减率≤10%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承担二分之一;审减率>10%时,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单个项目结算审计费最低按300元支付。有关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与承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工程管理审计意见书;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提出审计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校审〔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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