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管理,促进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完善内部控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筹部署全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与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加强对委托审计的质量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基建与规划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每年年初应向审计处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资料的组织、送审,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以及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基建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资金来源,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按合同及审计结果进行基建工程相关价款的结算,负责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按预算审计金额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审计重点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内控制度建设、工程造价、付款与投资控制、工程采购与招标、工程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特点和投资规模,对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4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立项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决策过程是否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是否可行,财务评价是否适当。
(五)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审计主要内容:
(一)委托勘察与设计、风险控制、概算审批、设计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所确定标准和规模。
(三)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四)初步设计概算及设计修正概算是否有效、完整、经济、准确。
(五)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会审和优化等程序是否履行。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审计主要内容:
(一)主材价格确定、工程建设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招标设计图及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在批复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是否完整、合规和有效,招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五)订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与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相符合;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是否准确、合理。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依照施工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基建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审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
(二)设计变更理由和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三)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价款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签证价款计算是否合规。
(四)审查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暂估价材料及设备、工程新增材料及设备、专业分包工程招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六)鉴证隐蔽工程,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核查隐蔽工程做法。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有无虚假资料。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有无重算、多算现象。
(三)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四)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依据是否充分,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五)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相符,有无高套、错套现象;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相关财务管理、资产移交、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三)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与调整情况,资金筹集与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项目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五)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处理等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开展预算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与规划处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确定招标要求、设计文件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初稿。
(二)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与基建与规划处协商确定,基建与规划处根据跟踪审计需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与规划处应将工程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及时送达审计处。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送审资料,形成初步审核结果。
(二)审计人员通过现场查验、工程量核算、单价核实等审计方法,与基建与规划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造价审核成果。
(三)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接受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补充资料;确需调整及增加补充资料的,应由基建与规划处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四)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后,财务处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后,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完成阶段
(一)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完成项目审计和出具审计结果。若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问题,需进行相关协调,延长结算审计时间。
(二)对基建与规划处无异议、施工单位有异议但不能提出合理依据的审核结果,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并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处出具审核意见并经基建与规划处签字盖章后,予以签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三)审计处负责将项目审计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阶段
(一)基建与规划处及相关单位应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材料。
(二)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湖北省或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签署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时,由基建与规划处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审核。
(三)对其它问题的争议,以基建与规划处、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四)审计过程中若需进行测试检验、调查取证,由审计处和基建与规划处共同商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列支。
(五)未经预算审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总价包干合同,其合同价不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审计中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合同内据实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时,以合同价为最高限价。
(六)凡施工内容已被拆除、覆盖,以及无法查证的工程,不予开展竣工结算审计。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基建与规划处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共同做好鉴证。
(七)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确认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超出结算审定金额的项目,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向施工单位追回超付金额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工程采购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依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条款。应审未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九)基建与规划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项目特点,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委托审计费按照湖北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文件规定计算,具体以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经采购与招标程序签订的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审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一)预算审计费、跟踪审计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承担。若预算审计完成后工程未实施,审计费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落实。
(二)结算审计费按以下比例分摊:审减率为0时,审计费由学校承担;0<审减率≤10%时,学校与施工单位各承担二分之一;审减率>10%时,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单个项目结算审计费最低按300元支付。有关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与承诺,基建与规划处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出具工程管理审计意见书;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提出审计建议。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审〔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