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审〔2022〕5号)、《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审〔2022〕6号)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资料,对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实施审计,完成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第二条 送审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学校基建维修项目资金情况表;
(二)立项文件(能够表明该项目已进行立项的相关文件,比如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立项申报单、资金申报表等);
(三)能充分反映使用需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深度能满足预算编制和审核要求的完整的设计图纸(含送审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图纸疑问的处理意见);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五)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暂列金额及暂估价明细表(含按专业填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估价材料、设备的用量、单价及合价)等(如有,提交时须书面签章确认)。
第三条 拟建项目名称须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一致。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过程中,送审单位原则上不得修改设计图纸,如确需修改,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审计处对拟建项目送审资料进行资料预审。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招标控制价审计立项并安排实施;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送审单位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符合要求后予以招标控制价审计立项并安排实施。资料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作退回处理。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立项后,送审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控制价审计,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月内完成招标控制价审计(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过程中如有图纸疑问或需进一步确认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建设单位组织图纸答疑,并书面回复。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暂列金额及暂估价明细表经建设单位确定后签字盖章。
第七条 建设单位、审计处、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均须对招标控制价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审计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以招标控制价审计结果为依据。未依据招标控制价审计结果出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实施结算审计。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完成后未实施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费参照核定的招标控制价计算,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