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监督,促进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按照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各类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
第二条 审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应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有关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采取日常审计监督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审计监督是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将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专项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拟定重点审计项目或业务领域实施专项审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情况。重点审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政策措施及国家重大项目目标执行情况。
(二)落实学校发展战略情况。重点审查学校发展战略项目安排及决策执行情况。
(三)科研项目管理情况。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业务环节管理是否规范。
(四)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重点审查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是否满足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批复,执行进度是否合理,预算调整是否规范。
(五)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情况。重点审查科研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间接费用计提是否规范;支出合同管理是否规范,合同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反经费外转相关规定的情况;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列支个人消费支出等情况;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是否规范。
(六)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重点审查年度报告、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准确;科研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结余资金管理是否规范。
(七)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审计监督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业务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专项审计五年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当与其他审计统筹协同开展,避免重复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审计,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认真、充分的沟通,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审计建议,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审计处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针对科研经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审计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