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和《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是指根据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条 审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控审计工作,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控审计采取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与日常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日常审计监督是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对二级单位、学校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经济活动内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层面。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学校所属企业、教育发展基金会、直属附属医院、研究院、附属中小学等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
(二)业务层面。重点业务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债务、对外合作、科研、财政专项项目、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 内控审计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审计处应当结合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等确定内控审计重点。
第六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与内控审计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业务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七条 内控审计应当与其他审计统筹协同开展,避免重复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定期对学校、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九条 针对经济活动内控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按照学校关于审计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