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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实施办法(审字〔2024〕1号)

来源: 时间:2024-05-0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中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整合前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地方政府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由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支持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计划项目,其共同特点是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审计中介机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及项目委托单位相关规定,对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旨在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第二章 审计类型和程序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类型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科研经费结题审签。此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结题的科研项目。

2.科研项目组直接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财务结题。此类审计对象为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可由科研项目组直接委托符合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结题审计的科研项目。

3.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此类审计对象主要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审计的重大科研项目。此类审计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发展院或人文社会科学处,下同)提出,经分管科研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委托学校审计处与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科研项目开展结题审计。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组织方式

1.科研经费结题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审计小组(可根据需要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2.按规定可由科研项目组直接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项目组在已履行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结题审计业务备案程序的审计中介机构库中择优选取,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条件

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法规、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2.财务处应按上级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的核算,经费支出的记录要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

3.科研项目组应自觉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在项目结束时,要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要求收集资料,编制项目结题财务结题审计需要的报表。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财务结题审计工作程序

(一)科研经费结题审签程序

科研项目财务结题报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审核后,由科研项目组送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经财务处确认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及其它资料。

(二)科研项目组直接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研项目组从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中的审计中介机构中选定审计中介机构,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2. 科研项目组按学校采购招标程序和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科研项目组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按学校工作程序提供项目财务及相关资料,由审计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立项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详细清单,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核算编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到账经费总额、经费核算单位等。

2.审计处成立审计小组,并向科研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科研项目组按审计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供各项审计资料。

3.科研项目结题资料,需科研项目组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其他经费核算单位审核后报送审计处,各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4.审计小组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梳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疑似问题予以确认或撤销,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发至科研项目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如有必要)征求意见。

5.审计处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结合审计情况出具最终审计报告。

6.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问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项目的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各相关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审计处理

第八条 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科研经费是否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科研经费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集;

3.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科研经费是否列支与相应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项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5.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维修、工程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6.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费在被审计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审计处理

1.提供的结题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科研项目组应及时补充或修改,否则,不予审计或审签。

2.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的科研项目,不予审计或审签。

3.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审〔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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