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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审计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实施办法(校审〔2024〕22号)

来源: 时间:2024-03-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2020〕3号)《华中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校党〔2022〕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建议书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程审计、专项审计等。上级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部审计的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推进、按期督办的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负责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账销号等;审计处负责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整改未完成的重大问题及原因等;审计处适时向校长报告阶段性审计整改工作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担与部门职责有关的整改工作,针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审计整改实施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校领导批示等有关文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整改建议等进行研究与整改,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成立整改工作小组,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整改清单;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除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外,还应一并报送对于需要长期落实的审计整改事项的后续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将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反馈至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直至彻底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校领导批示等有关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报送协助整改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可以即时整改的问题,应推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立行立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针对难点问题的整改,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整改方向和整改举措,及时完成审计整改任务。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闭环管理。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形成“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实行对账销号,形成“销号清单”,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审计整改的,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书面说明;上报学校纳入跟踪督办事项;提请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解决;其他措施等。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通过整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权限运用审计结果:

(一)纪检监察机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述廉和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部、机关党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等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三)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完善相关业务领域内控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推动学校预决算、资产与债务、收入与支出、合同与采购、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等业务领域的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或实施审计的部门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学校从体制机制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理顺经济关系,防范廉政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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