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决策部署,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和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免的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系、所)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学校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八条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为: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依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系、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公司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审计,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评价时,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以及“三个区分开来”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提出免责或者从轻定责的建议,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审计处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审计处向组织部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织部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抄送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根据获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组织部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制度,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视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四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抄送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向上述单位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审计处在审计问题整改不彻底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党〔201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