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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2020〕3号)

来源: 时间:2020-12-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内部机构及独立核算的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中小学等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并给予保障。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应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协助学校审计委员会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期限及要求向审计处进行整改反馈,书面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审计整改反馈期限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尚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中提出后续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将后续整改结果报告反馈至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的事项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时、审计问题整改不彻底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应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涉及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的问题除外。

第三十六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中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201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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