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一般有以下几项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5)检查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检查财经法规的遵守情况,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8)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职权的有效行使,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其职权的行使情况,定期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进行总结、评价。